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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履行的类型有哪一些

从造成违约责任的角度来看,不完全履行可以归纳为两种基本类型:瑕疵给付以及加害给付。1、瑕疵给付在瑕疵给付的场合下,无非就是指给付自身存在残缺性问题,亦或是某种程度的缺陷,无论是哪种情况的出现都会直接减少乃至失去给付原本所具备的价值或者实用效果。瑕疵给付直接侵害到的乃是债权人对于完美无缺的给付所拥有的那部分权益,即履行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瑕疵给付的现象可谓比比皆是,比如给付的标的物质量不佳、数量不足、方式错误、地点不当等等。尤为频繁出现的则当属标的物质量方面的瑕疵以及履行行为样式的不良。例如承揽合同项下完成的工作成果存在不合乎标准的质量问题、修缮房屋的工程人员因为偷工减料导致房屋价值严重受损等等。此外,当债务人为履行附属义务的过程中表现不尽如人意之时,这同样构成了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比如卖家没有及时向购买者通知所出售的机器需要特别关注的事项,以至于买家按照常规的操作方式使用后引发故障甚至酿成伤害事故,此时对附属义务的违反便可被视为一种瑕疵履行。2、加害给付在加害给付的语境之中,主要涉及到的便是由于债务人给付行为存在瑕疵,使得债权人的其他多种权益遭受到了实际性的破坏。举例说明,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感染上了检疫性疾病,结果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也因此遭殃,面临灭顶之灾;再如,因债务人提供的家电产品质量欠佳,造成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承受了难以挽回的损失等等。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遭到的损害既可能局限于财产权益,同时亦可能波及到人身权利。《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最新修订:202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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