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中的担保人而言,他们需要依据保证合同所载明的条款,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
而保证有两种基本形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若保证合同未对保证方式进行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晰,那么这位担保人则需依照一般保证形式来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一般保证,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审判或仲裁,以及针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完毕之后仍然无法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有权对债权人声明并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至于连带责任保证,只要主合同中的债务到期无力偿还,无论何时债权人都可以选择向债务人和担保人索要还款。
在此情况下,担保人作为连带责任人,其并不享有先诉抗辩的权利。
在保证期限之内,只要债权人依法向担保人提出了承担保证责任的申请,他便无权拒绝承担这份职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