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证明书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需要采取保证措施暂时使其人身自由得以保护的当事人而言,取保候审证明书有着不容忽视的法律效应。
当被取保候审的人尚处在被拘留或逮捕等羁押状态时,取保候审证书使得公安机构有权将其释放,无需继续进行羁押。
然而,即使获得了取保候审认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仍须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首先,未经获准,他们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区;
其次,他们必须确保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的更改能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执行机构;
再次,在接到指控者传唤的情况下,他们应当尽快到庭;
最后,他们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同时也不可销毁、伪造或窜供任何有助于判决的物件或信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