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次
受贿是否适用于
数罪并罚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提到的是,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受贿罪被视为其属于数额
犯罪的
类别。
对于多次进行受贿活动的
行为人而言,其每次接受贿赂的金额将会被累计相加,然后合并计算出总体
涉案金额,并依据此金额作为衡量
刑事责任轻重的标准。
数罪并罚的概念,可以简单理解为对那些触犯了不止一项
罪名的罪犯,在分别对他们所涉及的每一项罪名进行具体的定罪和
量刑之后,运用统一的
判刑原则对他们宣告并执行最后的
刑罚。
关于如何处理数罪并罚的情况,我们可以进行以下详细说明:
首先,没有其他严重情况的话,数罪并罚的期限应该落在生命刑或无限期
徒刑之外,并且,这种期限短于总和刑期但长于数个刑期中最高刑期那部分;
此时,执行的具体限度并不固定,需视实际情况而定,但是,在所有情况下,
管制的最长
执行期限不能超过三年,
拘役的最长执行期限不能超过一年,而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低于35年时,最长执行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
若有期徒刑与拘役同时存在于数种罪行之间,那么执行的应是有期徒刑;
如果有期徒刑与管制同时存在,或者拘役与管制同时存在,在有期徒刑和
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应该继续执行;
如果数种罪行都涉及到
附加刑罚,那么附加刑罚也应当继续执行;
其次,如果附加
刑罚的种类是相同的,则应当合并执行;
反之,若是种类不相同,则应该分别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
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
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