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凡未持有有效的食品
经营许可证者,将被禁止从事食品类商品的生产及销售行为,同时也不能进行商业运营。
根据相关
法规,任何未经批准就擅自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贩售活动的行为,都将遭到食药监总局的严厉打击。
对于此类违规者,食药监总局有权没收其
违法所得、没收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用于违法制造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若违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低于一万元,则将面临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
如价值超过一万元,将会被处以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且高达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
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
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