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缺乏借据的情况下,仅凭证人为依据也可行使诉讼权利。
然而,是否能赢得诉讼的胜利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故请务必谨慎地搜集各类有关的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一类,而欠条则属于书证。
这两类不同类型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产生的作用可能存在差异,但这并不会影响到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的权利。
即使原告与被告之间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欠条,若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所提供的证言充分证实了借款行为以及借款金额确实存在,那么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得以成立。
借据与证人证言均可作为证据进入审判程序,然而其最终效力关键在于能否有效证明案件的实际状况。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具备证人且证言内容完全属实,仍可以作为有力证据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