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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销合同违约金比例为多少呢

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内,对于购销合同所涉及的违约金比率并没有做出具体且明确的规定。然而,法律赋予了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固定金额或是依违约产生之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这一权利。换句话说,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基于违约带来的真实损害,那么人民法院或是仲裁机构在受到有关方面的申请后,有权视情况决定提高该违约金数额;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于优越于所造的损失,相应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有权力根据申请人的请求适度降低这一违约金水平。在上述所有环节中,我们总是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84条所规定的法定赔偿损失的范畴与额度进行认定,这其中,既有实际损失亦包含可期待利益的损失。然而须注意的是,如果放任各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极高的违约金,某些情形下,这无疑将变相地鼓励当事人获取不公正的暴利,甚至可能诱导一方为了获得高额违约金故意诱发对方的违约。为此,《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明确提出了司法酌减规则,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必要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必须这么做。在判断协议违约金是否过高以及需要调整何种程度时,我们通常会以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作为唯一的评价基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一般的衡量标准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百分之三十以上,则通常认定这段条款属于"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但我们不能机械式地去执行这个标准,以免引发实质性的不公现象。尽管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但只要它未到过分超越的地步,我们便不应适用司法酌减规则。《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新修订:202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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