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对某一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如果证人或被告人在庭审期间对其先前的陈述进行推翻,那么通常来讲在诉讼程序中将不会成立自首这项法律保护制度。
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相关法律条款所明确规定,当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犯罪者能够主动向执法部门投案并详细地交代自身的犯罪事实,这样的情况构成了自首。
对于符合此条件的自首犯罪分子,依据法律规范允许法官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之中,假如犯罪情节轻微的话,甚至有可能得到司法豁免,无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一旦确定为已经遭受了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等三类特定人群中之一的身份,只要他们能如实供述此前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了解到的自身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同样也将视为自首行为。
即使犯罪嫌疑人不具备上述提到的自首特征,但若能做到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相关法规则应当给予从轻处罚;
若因妥善提供自己的犯罪事实而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其应当享受到的惩罚也会相应有所减轻。《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