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并未对借款金额设定明确的约束标准。
因此,只要能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发生了借贷行为,便可据此作为行动依据。
当出借方选择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时,应当提交借据、收据、
欠条等具备债权属性的凭证以及其它能证实借贷
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存在的
证据资料。
若出借一方持有的债权凭证未能揭示
债权人的姓名及相关信息,那么持有该等凭证的一方通过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人
民法院会依法予以
立案审理。
在借用关系中,如果
债务人向出借方开具了表明其有到期偿还借款并且赎回
借条义务的借款凭证,则这类借条被视为代表着一份具有
借款合同性质的凭据,在其中,
借款人同意将款项出
借给出借人,而作为回报,出借人也必须按约履行支付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