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契约的缔结期间所进行的
赠予行为并不构成
不当得利。
我们通常所说的不当得利,指的是在缺乏合法性支持的前提下获取了某种利益,并且该种利益产生过程中的获益可能导致他人的损失,然而针对在婚姻契约期间向对方所进行的
财产赠与行为,此种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并不能被定义为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一份以赠予人为起点,旨在将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至受赠人手中,同时受到赠予方应积极表达对本次赠与的接受意愿的合约。
若某一方在未有法律依据情况下获取了不当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一方可要求其返还已经获得的利益,但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可予以排除在外:
(1)按照道义责任进行的支付;
(2)
债务到期前的赎回;
(3)明知自身已无偿债义务却仍进行的债务偿还。《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