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
贪污数额十万元及以上者,将面临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
终身监禁的严厉惩罚,同时附加罚款、
没收财产等附加制裁措施。
若情节尤其严重者,则可能被
判处死刑,附加没收财产制裁。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及以上但未达到十万元的涉案人员,将受到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法律制裁,且可附加罚款、没收财产等附加
处罚措施。
情节特别恶劣者,将被判处无期
徒刑,并附加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超过五千元但不足五万元的
犯罪嫌疑人,将被处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
如情节较为严重,则可能遭受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贪污金额低于五千元,且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能够自觉认识错误、积极退还
赃款的
犯罪分子,可适当减轻
刑法程度或减免
刑事追究,并由其所属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分。
4.最后,对于贪污数额介于五百元至五千元之间,情节相对较为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将承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法律制裁;
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轻微的犯人,则会由其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
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
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
死刑缓期执行的,人
民法院根据
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
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