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安和司法机构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守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重视
证据、展开深入研究,同时严谨对待口头供述这一环节。
只有当口供给核实无误后,才能够将其视为正式的证据之一。
若仅凭单一口供为依据,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则不能以此来确定被告人
家属的有罪判定。
针对团伙作案过程中,各位嫌疑人口供互相矛盾的情况,这表明其中部分人士可能在
虚假陈述。
对此,
侦查机关应予以高度关注,并着力查清事实真相。
同时,侦查人员亦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研判,以认定
犯罪事实的真实性。
如的确发现有
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身罪行者,可酌情给予从宽处理。
然而,对于那些不如实交代自身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法院在做出最终判决时,或许将会予以较严格的惩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