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损害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大众安全的案子中,
犯罪者将会被判处三年至七年内的
有期徒刑。
若造成了更加严重的后果,他们将面临七年甚至更长时间的惩罚。
关于“危害公众安全”这一概念,往往是指通信设备由于遭到了破坏,以至于原有的功能失效,进而导致公共广播、电视、通讯的正常运转受阻;
使得不特定数量的机构及普通民众无法按照常规观看或收听广播、电视节目,或者进行某些必要的通讯联系活动,并且这种情况有可能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说到“严重后果”,并不仅仅局限于对他人的
人身伤害,致命事故或是给国家或
私人财产带来重大损失等方面。
在
判刑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到该罪行的特点以及具体案情本身。
例如,被破坏的通讯设备的类型、破损的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影响面的大小以及直接导致的灾难性后果等等,都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