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作为公司的重要投资者,股东享有知情权。
然而,由法庭所确认和支持的知情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利,其范围因不同个案而异。
例如,当涉及到本公司财务信息时,股东有权查阅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相关会计凭证等资料。
但是,在案件裁定过程中,法庭对于何种情况下支持股东查阅这些资料,其精确程度也存在着差异。
其次,根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同样具有查阅本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如果股东想要行使此项权力,应先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阐述自己的查阅目的。
如果公司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股东基于不正当目的查阅会计账簿后可能带来对公司合法权益的侵害,公司则有权选择拒绝提供查阅服务,并且需要在接到股东书面申请的第15日之内给予正式答复,并详细解释其拒绝的原因。
若在此情况下,公司仍然坚持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请
诉讼,申请要求公司履行查阅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