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事宜,以下是相关法律规定:
1.若夫妻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其中一方个人身份进行借款,只要确认夫妻之间曾达成共同举债的协议,不论这笔
债务所产生的利益是否被两口子共享,皆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即便在债务形成之前或者之后,夫妻各自并无共同举债之共识,然而,当债务已经发生,并且夫妻双方向来是直接或者间接共享债务所带来的收益时,此债务同样应被看作是夫妻间的
共同债务。
即便是如此。
2.此外,夫妻中的某位成员在婚前所承担的债务;
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
抚养责任之人所产生的债务;
同样地,未经对方准许,单方面筹集资金进行生产或者投资业务所产生的债务,而这些收益实际上尚未用于家庭共同生计;
还有
离婚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约定由个人承担的所有债务,也都被视为夫妻中某一成员的私人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
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