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被法院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以及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士们,在他们被
羁押的这段时间内,只要他们能够认真遵守监规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的确展现出了悔过自新以及改进的诚意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获得
减刑的机会。
此外,如果这些罪犯在这期间内有任何
立功行为,比如(1)制止他人进行重大的
犯罪活动;
(2)向有关部门揭发监狱内外发生的严
重犯罪事件,经过核实后确认其举报真实无误的;
(3)具备独特的创造性发明或重大技术突破的才能;
(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勇于自告奋勇,舍已为人;
(5)面对自然灾害时英勇反抗或在紧急
事故处理中表现突出的;
或者是(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的人,他们也将会得到相应的减刑机会。《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