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盗窃公私财物者,如果其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超过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抑或多次实施盗窃行为、未经过户便进行盗窃、随身携带有武器实施盗窃或是采用扒窃方式的话,那么将被认定为盗窃罪,必须要依法立案处理。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这里所谓的“数额较大”的含义,就是指盗窃案中涉及到的财物总价值需要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这一具体数值;
而所谓的“多次盗窃”,则是指两年内在同一地区连续发生三起以上的盗窃事件;
至于“入户盗窃”,则是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闯入他人的住宅进行盗窃活动;
至于“携带凶器盗窃”,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里的“携带”应当严格按照字面意义去理解,也就是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将武器带在身上;
最后提到的“扒窃”,是指罪犯在公共场合或者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偷取他人身上携带的财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