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被告对于法律援助机构所指派的律师若予以明确拒绝,坚持自行展现辩护权利之时,我方可依法审判法院应当对其请求予以许可。
然而如案件涉及到应提供的法律援助之情况下,被告拒绝此项指派,我们应当认真查证拒告原因。
若理由正确且充分,我们当给予其允可的同时,被告应当于五日内再次聘请新的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工作。
其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自身行使辩护权外,仍然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人员成为其辩护人。
以下几种人士有资格被正式授权为辩护人:
(一)已注册的律师;
(二)经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被告人所属单位推荐的适任人员;
(三)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任意监护人或亲朋好友等。
再者,辩护人是指接受被指控方委托或是依照人民法院指定的要求,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发挥辩护权从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之人。
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他既非附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亦非听从于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职责在于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提出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责较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证据和建议,致力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以此促进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原因。理由正当的,应当准许,但被告人应当在五日以内另行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