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
拆迁赔偿范畴覆盖范围广泛,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1)屋宇本身及其附属建筑物。
凡是符合纳入
赔偿范围内的房屋,首先须为合法所有,其中的合法性包含两大层面:
房屋所有权明确属于合法所有者;
其次是房屋本身合法,这意味着不能是
违法搭建或者其他违反相关
法规的构筑物。
(2)房屋附件的物品。
被
拆迁房屋所附加的附属物,是指该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加诸于房屋之上以某种形式存在并具有实际功用的设备。
这些附属物通常具备以下特点:
不依赖于房屋而单独存在;
它们具有某种特定功能并且有益于提高房屋的市场价值;
它们必须能够准确计量其经济价值;
最后,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必须合法。
(3)收益权益。
城市房屋拆迁赔偿范畴中的收益权益,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收益权益拥有者已合法占有及使用被
拆迁屋宇,其收益权益应有合同或法律依据做支持;
2、收益产生的方式必须合法;
3、收益的产生应该有事实根据,既包括现有收入,也包括可预见的、合法的未来收入。
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应予赔偿的收益主要包括三个
类别:
房屋出租的租金收益、生产以及经营活动预期带来的收益,以及搬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必要的开支费用,如政府相关法令所规定的搬迁补助费用。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