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通常情况下,股东并不需承担公司的
债务责任,他们只需根据其
出资金额或持有的股份,来为公司的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除外,即当出现特定条件时,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负担起
连带责任:
第一点,股东的出资证明没有真实反映事实。
也就是说,当股东实际并未投入足额的资本金(未真正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虽然投入了足够的资本金,但没有达到
公司章程中所规定的比例标准,便会被视为出资不实;
第二点,股东在缴纳完资本金后,将资金抽离(被视为
抽逃出资),这其实是一种带有
欺诈性质的
非法行为,它发生在
公司注册验资之后,股东公开将所缴之资本暗中撤回,而同时又继续保持着股东的身份及原有的出资数额;
最后一点,如果股东肆意地滥用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自身股东的
有限责任,采取规避债务的手段,给公司的
债权人和
受害人带来了重大损失,那么此种行为也可以视为应当负责的动机。
《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