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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的区别

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儿童罪之间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其区别要点如下所示:
1.侵害客体层面:
拐骗儿童罪的针对性在于受害者的家庭亲属关系以及儿童的心理健康状况,然而,拐卖儿童罪主要针对的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益;
2.客观行为形式:
拐骗儿童罪多表现为利用欺诈手段、利益诱惑或者其他方式,使得儿童离开原本的家庭或监护人的看护范围,从而将未满十四岁的未成年人强行带走。
而拐卖儿童罪在此基础上更具强制性及违法性,往往表现为非法诱拐、绑架、收购、贩卖、接收、运送甚至非法转手儿童的行为;
3.犯罪目的层级:
拐骗儿童罪的核心动机主要是希望通过收养、使用、奴役等手段对被拐骗儿童进行控制。
相较之下,拐卖儿童罪的首要意图则是将被拐卖儿童视为商品,以高价出售赚取巨额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新修订:2024-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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