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保您的个人婚前财产得到有效维护与保障,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通过进行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来确权;
其次,也可尝试以书面契约的形式明确规定婚前财产的归属。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但是经过公正的协议法律效力往往超过一般的协议。
在处理具体事务时,我们会根据财产的易举证程度,选择性地提供婚前财产公证服务。
例如,针对不动产,如房屋和车辆等解题度较高、归属标识清晰的资产类别,即可无需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相反,对于诸如现金存款、珍贵宝石如玉石及金银首饰等可能存在变动性且不易证明其所有权的资产,为了防止在离婚情况下产生争议,建议尽可能选择进行婚前财产公证。
同时,我们特别提醒,对于任何公证书的申请,包括婚前财产公证,均需双方共同亲自到场,填写并提交专门的公证申请表格。
请注意,未经授权或单独由某一方寻求的婚前财产公证请求将不予受理。
关于财产公证的程序,主要步骤如下:
首先,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然后,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其中包括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财产状况证明等等;
接着,公证机构积极受理申请,展开相关的咨询与审查工作;
最终,根据上述流程结束后,公证机构将会出具相应的公证文书。
值得一提的是,在婚姻关系延续期内,一方所获取的下列特定性质的财产将视为其个人财产:
(1)因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2)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仅属该方所有的财产;
(3)专供该人使用的生活用品;
(4)其他依法应当属于该方所有的财产。
另外,男女双方还可预先商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取得的财产如何归属,如各方全权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等,这种预定具备法律约束力,对双方均有约束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