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感情不合,而男方置之不理坚决不愿
离婚,在此情况下,女方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并进行
诉讼离婚处理。
在女方提交
诉讼请求之后,务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
证据,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已经破裂。
只有当法院充分审核并确认这些证据具有真实性及其证明力之后,才能判断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进而判定离婚结果。
以下是几种可能对您有益的证据类型供参考:
首先,如果有证据表明男方存在越轨行为,例如他与第三者共同生活居住,那么周围邻居的证词就可以作为有力的证据;
其次,如果事实证明双方已经长期
分居,女方可以通过提供分居协议以及
租房合同等书面文件,来证明彼此之间确实已经因感情问题处于长时间的分居状态;
最后,若男方构成
重婚罪行,女方则可提供此类关键证据,例如男方与他人以夫妻身份登记注册或者以类似于夫妻的方式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明文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