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婚前所购置的私有财产在婚恋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那么在最终面临分手或
离异之时,这些财产并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上的
赔偿。
实际上,如果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任何一位伴侣的婚前个人财富,那么尽管其在婚后的生活中可能已经被充分地投入到婚恋家庭的运作之中,但本质上,这笔财产并未因此遭到实质性的损毁或者遗失。
因此,它依然可以被视为原所有者的私人财物。
即使一位伴侣将其婚前的个人财富投入了婚恋家庭的生活之中,并在此过程中耗尽或者遭受实质性损毁遗失,在此情况下,他们同样无法主张可以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去弥补或者报销。
但是,我们必须明确的是,伴侣们的
个人财产,并不会因为长期的婚恋关系而自然转变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资产。
除非事先达成了特别的协议。
以下列举的财产均属伴侣中的某一方独立拥有的个人财富:
(1)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2)任何人因遭受
人身伤害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3)
遗嘱或赠与合约中明确指定仅归某一方所有的财产;
(4)某一特定方向家居和个人护理方面所特制的特定用品;
(5)其他被认定应归属于某一方私人所有的资产。
在婚恋过程中所获得的以下财物,则会被看作是夫妻二人共享的共同财富:
(1)
工资、奖金、劳工薪水等收入;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
(4)遗产或赠与财产,但是,如果遗嘱或赠与契约中明确规定仅由某一方所有;
(5)一方以自己所拥有的个人财务进行投资,从而产生的收益;
(6)夫妻双方在事实上或根据生活经验应该得到的
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基本
养老金、企业破产后得到的安置补偿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