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境下,我们必须明确,当被
侵权人的居住地点属于
侵权行为的实际发生场所时,我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条文,来确立这个维权案件的司法
管辖权,亦即,我们有权选择在侵权行为实际发生的地方——也就是被侵权人的居所地所在的人
民法院进行
起诉。
关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接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点,这里至少应该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本身的网络平台;
比如,当网络用户将可能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发布至这个公共空间之上,从而导致那些不明真相的第三方在浏览网页时主动阅读这些信息,那么这些未经授权的传播和浏览就会给被侵权人带来负面影响,进一步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等综合利益。
另一个则是被侵权人的真正居住地理位置。
假如网络用户在上述网络平台上对他人的声誉等权利实施了侵犯,一旦这个网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未能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言论,这必将导致
受害人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而这些损害后果往往是直接对被侵权人的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及生存环境进行影响,因为这个工作和生活的所在地也会成为首当其冲受到波及的境地。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
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