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乃指未按真实业务情况填写发票的
欺诈行为。
在涉及到货物交易以及税务缴纳的环节中,某些纳税人可能出于非法
逃税意图,或者一些购买方由于特殊需求,会采用
虚假的手段来开具发票,如对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乃至总金额进行
虚报,甚至透过与他人之间的亲密关系,虚拟交易事实以达到虚开发票之目的。
然而,尽管虚开发票行为带有多种多样的表现方式,总括来说可归纳为以下四大类:
其一是虚构他人名义进行发票的开具;
其二是利用自身身份为自己开具假发票;
其三是要求他人为己方开具虚假发票;
最后则是为他人虚开发票提供中介服务。
然后,根据具体行为特征的不同,"虚开"还可进一步划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是在并无实质性贸易活动的基础上虚开发票,其次则是虽确有实际贸易活动的存在,但所开据的发票与实际交易量或金额并不相符合的状况。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