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该笔款项乃是在婚前个人所得,那么这部分资金将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然而若为婚后一方所有的个人储蓄,则需视其产生的财产性质是否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倘若答案为肯定,即便是以一人之名进行的储蓄,亦可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换言之,当一方在婚后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获得了财产并将其储蓄时,该笔存款便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一)工资薪资、奖金奖励以及劳务报酬;
(二)基于生产、经营和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收益;
(三)无形财产价值,如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四)继承或者接受馈赠的财产,但是在此前提下必须明确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上指明仅赠与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该被共同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