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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冷静期多久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要求离婚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考虑,这段期间称之为“离婚冷静期”,具体为30日作为时效规范。
所谓“离婚冷静期”,乃是依据离婚自由原则设定的一项制度,即婚姻双方若有自愿解除婚姻关系之意愿,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有关申请当日开始,设定一个特定时间段,在此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选择撤销离婚申请,进而导致登记离婚程序被终止的一段冷静思考过程。
关于如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其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如属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则应共同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且须由当事人亲身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
此份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表达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及关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事宜达成一致的协商成果。
此外,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地点必须为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常驻户口所在地
其次,当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双方确实为自愿离婚,且已妥善处理了涉及子女与财产方面的问题时,如果发现不符合离婚条件,则无法完成离婚手续;
若满足所有条件,则需等待30日的离婚冷静期,在这期间,只要其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继续离婚,便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自规定期限届满起的第30日起,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逾期未申请者,将被视作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新修订: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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