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破产清算是没有中止的,但是存在破产和解的情形。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和解程序的进行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和解整顿期间届满,债权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清偿到期债务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同时宣告已经开始的破产程序相应终结;
(2)和解整顿程序进行期间,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转而继续启动中止的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3)和解整顿程序进行过程中,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实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宣告和解整顿程序终结,继续启动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归纳起来,因和解整顿程序的开始而引起的破产程序的终结不外乎有两种情况,一是和解整顿成功而终结破产程序,此时,企业生命得以继续延续;
二是因为和解整顿程序失败而致企业进入破产清算分配程序。
待分配程序完成后,破产程序随之终结。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
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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