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
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
房屋产权。
第十九条“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
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
房屋产权证,
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
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购
买房屋,按揭支付了部分房款,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此种情况同上,因取得
产权证的时间在结婚前,房屋也是婚前个人财产。不论结婚后是以按揭的方式继续以
个人财产支付贷款,还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或是部分以个人财产支付、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贷款,不论在离婚时,按揭款是否支付完毕,都不影响房屋权属。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原
购房方所有,若夫妻用
共同财产还贷,只是在夫妻之间产生了
债权债务关系,不改变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结婚后夫妻共同支付的贷款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离婚后未偿还的贷款仍是
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