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非吸案件中业务员自投金额认定分情况,参与非吸行为的自投金额计入犯罪数额,量刑时考虑其受害者情节;受强制投入且无主观故意的,自投金额通常不计入,但需提供证据;自投金额收益属违法所得应追缴。
法律解析:
在非吸案件里,对于业务员自投金额的认定有明确规则。当业务员主观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时,自投金额计入犯罪数额,这是因为其参与了违法活动。不过在量刑时会考虑其也是受害者这一情节,体现法律的公平性。若业务员是受单位或上级强制投入资金,且本身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自投金额通常不计入犯罪数额,但业务员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受强制等情况。而自投金额产生的收益部分,因其来源不合法,属于违法所得,依法应予以追缴。如果遇到非吸案件中自投金额认定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