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组织。
(二)再次鉴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三)中华医学会可在必要时组织疑难、复杂且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
(四)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鉴定的,要共同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五)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