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每件强制执行费为50元。
(二)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强制执行费。
(三)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强制执行费。
(四)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强制执行费。
(五)执行金额或价额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强制执行费。
(六)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七)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费负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八)通常强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方申请时无需预交。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