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当事人进行
抵押担保,债权的余额是指在
抵押期间未被
债务人清偿的那部分债权。将抵押担保持
续期间已发生的总的债权减去债务人已清偿的债权,就是抵押
担保债权的余额,是
抵押人需要承担
担保责任的债权范围。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
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是,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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