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离婚手续尚未办理,女方可以与男方协商,表达后悔离婚、希望继续维持婚姻的意愿。双方可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也可共同决定不再继续诉讼流程。
(二)若已经办理完离婚手续,婚姻关系已依法解除。女方若想复婚,需与男方沟通达成一致,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携带相关证件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恢复婚姻关系。
(三)若已办理离婚手续且女方认为财产分割存在问题,比如对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零八十三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