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婚后再买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
出资购房一方的
个人财产,不是
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对于这样的房屋不应予以分割;
2、婚后再买的房产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但法院在审理离婚
案件处理财产分割时对于出资方应当适当予以多分。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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