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补充知识:
信用卡
诈骗罪构成要件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信用卡诈骗罪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如果
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
犯罪论处。
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
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
2)信用卡持卡人在
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
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
【法律依据内容】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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