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自诉案件只能由基层法院
管辖。
刑事自诉常用于自诉案件。
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
代理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被告,主要要要求法院追究被告的
刑事责任。
刑事自诉往往以
书面形式出现,一般没有口头
刑事子诉。
刑事自诉的标题要求以刑事自诉为题。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条人
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
侮辱、
诽谤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
提起公诉,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⒈
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
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
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
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
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
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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