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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成* 吉林-长春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6.01.23 04:52:19 480人阅读

犯罪着手的认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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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着手确实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志通过客观行为体现且受犯罪故意支配,客观上行为已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危险。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司法人员要全面审查证据,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通过收集行为人的供述、行为表现等,确定其是否具有明确犯罪意图。
-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具体案情,分析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和危险状况。像盗窃案中,要判断行为是否已对财物所有权产生紧迫危险。
-加强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犯罪着手认定的准确性和一致性,确保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2026-01-23 10: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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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节点。从主观层面来看,当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志通过客观行为得以体现,且该行为受犯罪故意支配时,可认定为着手。这表明行为人已不只是停留在准备阶段,而是开始将犯罪意图付诸实际行动。
(2)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才是着手。像为犯罪准备工具等行为,仅仅是预备;而当行为直接针对犯罪对象,对法益产生紧迫威胁时,才进入着手阶段。比如杀人时举刀砍向目标、盗窃时伸手进他人衣兜。
(3)判断犯罪着手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和危险状况。

提醒:在涉及犯罪相关问题时,不同案件的情况复杂多样,判断是否着手需严谨分析。若遇到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23 09:0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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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观判断:留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体现了实施犯罪的意志,其行动是否受犯罪故意的支配。比如观察行为人在行动过程中的言语、神情等是否透露出犯罪意图。
(二)客观判断:看行为是否已经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像在财产犯罪中,关注行为人是否已经接触到财物等。
(三)结合具体情况:要根据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情况综合考量,不能一概而论。不同类型的犯罪着手的表现形式不同,需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条规定明确了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犯罪未遂与其他犯罪形态的重要标准。

2026-01-23 07:16: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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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关键。
2.认定标准: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志通过客观行为体现,行为受犯罪故意支配;客观上,行为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危险。
3.举例:准备刀具杀人是预备,举刀砍人是着手;盗窃时手伸进他人衣兜属着手。
4.判断着手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情况,考量对法益的侵害和危险程度。

2026-01-23 06:53: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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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犯罪着手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认定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判断,要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情况综合考量。
法律解析:
从法律角度看,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志通过客观行为体现,且行为受犯罪故意支配;客观上行为开始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的危险。像为杀人准备刀具,只是在做犯罪前的准备,属于犯罪预备;而举刀砍向被害人,此时已开始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安全这一犯罪客体,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就是犯罪着手。盗窃时将手伸进他人衣兜,对他人财物所有权产生紧迫危险,也属于着手。判断犯罪是否着手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和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和危险状况。如果在生活中遇到涉及犯罪预备、未遂等相关法律问题,难以判断行为是否着手,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把握自身权益和法律责任。

2026-01-23 06:19:41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应该如何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有哪些情形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对因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认定与处理,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应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犯绑架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二、绑架罪的认定注意什么注意以下几点: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指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如,被害人自己吸烟引起火灾被烧死,不能要求绑架分子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再如,被绑架人的亲属因精神受到打击而自杀死亡的,也不包括在绑架“致人死亡”内。2、杀害被绑架人杀害被绑架人是指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239条明确规定“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即可谓绝对的法定刑主义,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中很罕见的立法例。可以这么说,在绑架犯罪中,只要在客观上出现了被绑架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行为人对该死亡有故意或者有过失(过失情形表明绑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对行为人的定性就直接以绑罪论处,量刑就判处死刑。立法的目的就是威慑这类犯罪。当然如果行为人有自首、立功,或者是不满18周岁的人或者怀孕妇女等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或不适用死刑的对象,是不能判处死刑的,因为分则的具体规定还要受到刑法总则原则的制约。关于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吗这个疑惑,小编已经清楚了。简单来说,就是被绑架者死亡,且受害者的死亡与绑架者有直接因果关系,这就属于加重了绑架罪的结果处理,但是若是没有直接关系的话,受害者的死亡算是意外,绑架者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大家若还是存在相关疑惑,可以在线咨询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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