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收受干股股金但没分红能认定受贿
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
受贿论处。进行了
股权转让登记,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
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法律依据内容】
《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
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贪污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
罚金。
(二)贪污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三)贪污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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