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物交付前毁损的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能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还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二)标的物交付后毁损的处理。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需按约定支付价款,不能以此为由拒绝付款。
(三)在途标的物买卖的毁损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成立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四)因过错导致毁损的处理。一方过错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交付的,过错方承担风险。买受人迟延受领的,自迟延起风险由其承担。
(五)纠纷解决方式。先按合同和法律确定责任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第六百零五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三)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迟延接收标的物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