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人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
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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