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是为了用于经营,借以创造履行能力而为
欺诈行为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订立合同,不具有
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只希望通过实施欺诈行为获取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而
合同诈骗罪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达到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
欺诈的内容与手段不同。
民事欺诈有民事内容的存在,即欺诈方通过商品交换,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经济劳动取得一定的经济利益。
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准备
履行合同,或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
担保。
合同的民事欺诈一般无需假冒身份,而是以
合同条款或内容为主,如隐瞒有瑕疵的合同标的物,或对合同标的物质量作
虚假的说明和介绍等;
而合同诈骗罪的
行为人是为了达到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虚假的姓名、
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等骗取受欺诈方的信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
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
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
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
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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