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配偶一方依法签订的
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签订的买卖合同,夫妻一方在签订该合同前应当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家事
代理权”,即双方可以相互为
代理人处分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的行为对双方均发生效力。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
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
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
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
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五种情况认定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1、为家庭生活生存需要产生的处分行为,如日常衣食住行。
2、为
家庭成员的发展需要,如学习深造、培训班、补习班、兴趣班费用等。
3、为了家庭健康和娱乐需要,如医药支出、奢侈品购买、娱乐设施购买等。
4、基于家庭社交产生的小额财产赠送或者接受赠送。
5、为家庭用工订立的
劳务合同或者
雇佣合同,以家政服务为典型。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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