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由汽车方投保的交强险在1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不用区分事故责任比例。
(二)若医药费超过18000元,超出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汽车次责、电动车主责,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汽车方通常承担30%赔偿责任,电动车方承担70%。
(三)若汽车方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超出交强险部分的30%可由商业险按合同约定赔付。
(四)若未投保商业险或商业险赔付不足,由汽车方驾驶人或车主承担剩余赔偿责任。
(五)医药费包含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及必要后续治疗费等合理支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