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女方
婚前买房有贷款,房产登记于女方名下的,属于女方的
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婚后夫妻共同
还贷部门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
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
购房并支付首付款,且将
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其配偶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帮助其偿还
房屋贷款,但由于
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该行为不能改变该房屋系个人财产的本质,配偶的还款应认定为是帮助偿还
债务,在
离婚时应根据现有增值予以返还。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
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夫妻一方婚前买房,并在
结婚前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且
房产证登记在
出资人自己名下的,不论房产证在结婚前还是结婚后取得,房产均属于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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