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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胁迫形成的婚姻关系可以不可以撤销

【问题解析】
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结婚时是受到对方或第三方的胁迫而与异性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
其次,胁迫的表现形式有很多种,比如通过暴力方式胁迫、通过以对一方的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作为要挟或者对一方进行恐吓等都属于胁迫。
最后,申请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因胁迫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若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除了因胁迫结婚可申请撤销婚姻之外,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实践中,对于一些严重的遗传性疾病、传染病、重型精神病以及生殖系统疾病(如影响生育功能的)等都可能被认定为法律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法律依据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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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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