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案件从检察院到法院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但对于需要
补充侦查的,一次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以两次补充侦查为限。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对于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
辩护人、
被害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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