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
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
欺诈性
违法行为。
(1)行为主体:该行为的主体是公司出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是看公司股东有无“抽逃出资”的故意,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
借贷关系或其他依据,不支付任何代价而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还的话,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根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验资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抽逃的
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就可能涉嫌构成抽逃
注册资本罪。
【法律依据内容】
《
民法典》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
债权人和
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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