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共同生活半年,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
(二)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
(三)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法院会支持。若已共同生活半年,法院会结合彩礼数额、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返还比例。
(四)若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半年,无上述情形的,彩礼通常无需退还。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一)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四)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